以案释法|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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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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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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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是,总有那么些人,为了眼前利益肆意妄为、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是,总有那么些人
为了眼前利益肆意妄为、以身试法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5月7日,江州区法院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人民币。这是江州区法院首次审理污染环境案件。
2019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租用马某、黄某位于江州区驮卢镇伏廖村某屯“岩白阿”(地名)山脚下的土地擅自建设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生产时将产生的反应废渣堆放在未进行防雨、防渗的空地上,将存油罐底部的焦油状废泥渣排放到未进行防雨、防渗的沉渣池。该厂经村民举报后被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经过磅称量,在现场查获的炼油裂解废渣共78.6吨,经测量,废旧轮胎炼油厂内产生的焦油废油泥渣达到3.255立方米,经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
案发现场
庭审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用废旧轮胎炼油并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审判员对该案当庭宣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的宣判充分彰显刑责治污的司法威严,对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致环境污染于不顾的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有力助推了崇左生态文明建设。
为了大家共同的家园,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